产品分类
66座
55座
49座
45座
39座
33座
25座
19座
17座
14座
小车
车队
关键字:天津班车租赁、天津客车租赁
  联系我们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万科花园底商
电话:15302133253 魏经理
传真:022-28161032
邮箱:80410976@qq.com
网址:www.tjbanche.com.cn
  新闻中心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规

来源: 作者: 点击:

天津客车租赁资讯

我国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新型运输服务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汽车租赁服务的需求骤增,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巨大。汽车租赁经营是向公众提供以商业性质的汽车(运输工具)租赁服务方式;又是承租者通过租赁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实现人或者货物空间位移的运输行为。租赁经营者与承租者的行为在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存在适用两个不同的法律及法律关系,即: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和经营者与承租人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又进入了两个市场,即:运输市场和资本市场。它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租承双方按其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将其租赁的车辆(运输工具)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保管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有条件地分离,并以可移动的资产(车辆)租赁方式实施运输行为。由于租承车辆的使用活动有极强的复杂性、风险性、隐蔽性和互染性,已不同程度地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由于诸多原因给依法实施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和难度,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汽车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浅析汽车租赁市场的现象和问题,就如何清整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略谈拙见、共同探讨。

一.特点与性质界定

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经营者以提供运输工具租赁给承租人有条件使用的租赁经营服务。就行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经营而言,租赁车辆是构成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和生产要素之一。被租赁的具体车辆还应按照承租人使用的用途和运输对象进行界定和划分,对其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运输活动的性质分为商业性质或非商业性质;使用车型及运输对象又分为客车租赁或货车租赁。从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角度界定:租赁经营者是被经营许可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因被租赁的车辆引发的法律后果,除承租人个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外,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使用租赁车辆的目的、用途角度界定:(一)从租赁消费行为看,应按其用途分为生产性租赁消费和非生产性租赁消费两种,即: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前者,由于运输行为是实现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和手段,是以减少运输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方便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一种生产性租赁消费行为,即: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后者,是以自身驾驶能力,减少运输费用、改善生活质量、方便自己乘用为目的的一种非生产性租赁消费行为,即:非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如:单位租赁车辆为其经营活动及员工上下班等提供交通条件、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需要提供运输工具(专用车辆),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将租赁费用反映到经营成本或产品价格中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二)从企业经营行为看,租赁经营者本身是商业性质的服务经营活动;而使用被租赁车辆的承租人,从事商业性质运输活动的行为已与一些专业运输企业,目前在深化改革中采取的利用资产、盘活资本、改变经营方式等一系列措施一样,在车辆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运输车辆由初级阶段的承包经营,逐步实行租赁经营(国外运输企业的做法)。由此看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其所租赁及承租使用的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实施管理。

笔者认为:租赁车辆的使用除自租、自驾、自乘用以外的,均应为从事商业性质运输活动的车辆,属于《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和规范的范围。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实行市场资格准入,申请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经营许可程序、条件、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分别予以注明。

二.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汽车租赁市场开放以来,人们出行和运输消费方式以及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和转变,给汽车租赁业提供了市场发展机遇和条件。国家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培育和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汽车租赁业自身的特点,再加上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诚信度相对低,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我市汽车租赁业近20年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三个阶段,即:从盲目到理性,再到在市场机制和作用条件下有序发展的过程。《规定》颁布前后(1998年)经营业户已发展到近45户,租赁车辆达2000部,平均年租赁天数仅180天,由于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部分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难以维持;到2003年末,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户达25户,较规模企业4户,租赁车辆达2300部,平均年租赁天数达270天,车辆技术、服务能力、经济和经营状况普遍得到提高,汽车租赁市场趋于成熟;由于《道路运输条例》未将汽车租赁经营列入到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又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再加上行业管理体制不顺,从近两年来市场调查情况,有近40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有近千部租赁车辆未配发《道路运输证》(实施经营许可,尚无法律依据)。不同程度地存在无法可依、市场无序、恶意竞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汽车租赁市场亟待依法实施清整和规范。

汽车租赁市场经过不断培育和发展,以从个别交通运输服务趋向普遍交通运输服务。为满足市场对车型、种类的需求,原以经营轿(微型)车型为主,转向高挡次、多类型和专用车发展。由于租赁的车辆没有任何标识,给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承租人使用租赁的车辆和雇(聘)用驾驶员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接送员工(学生)上下班(学),建筑施工,运输原材料、产(商)品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还有多人合伙出资合乘租赁车辆旅游、探亲、回城返乡等。另外,近年来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因车辆使用技术引发的交通事故13起,以使(利)用非法证件骗取租赁车辆实施抵押(债)、变卖等违法犯罪的行为5起,给租赁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同时给市场监督和管理以及控制、防范违法犯罪等带来难度。根据市场调查我市数百辆租赁车辆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且尚未为乘(用)车人投法定保险,已严重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安全,完全属于运输经营行为,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还有的租赁经营者为了适应和满足交通消费的需要,集汽车制造、经销、运输和汽车租赁为一体,即:产、销、运、租一条龙。采取以销代租或以租代销、以租代运或以运代租等,方式灵活、变术翻新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当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10-1-26 11:36:42
与“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规”相关的文章
·天津客车租赁 在签定租车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天津客车租赁 如何选择商务车
·天津客车租赁 汽车租赁六个优势
·天津班车租赁 购车成本过高,租车逐渐普及
·天津客车租赁 洗车经验
·天津班车租赁 签定租赁合同时应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天津班车租赁 教你汽车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
·天津班车租赁 降低车内电磁辐射的方法
·天津班车租赁 谈谈养车如何省钱
·天津班车租赁 选择租车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
  天津市公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天津班车租赁、天津客车租赁]成立于2006年是由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旅汽公司及北京新月汽车公司资本优化重组,经三方投资是现代化多功能的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万科花园底商
电话:15302133253 魏经理 E-Mail:wei1980213@sina.com  天津市公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提供专业的天津班车租赁天津客车租赁服务
Copyright©2009-2010 天津市公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 All Rights Reserved.